助贷新规都有哪些吸人眼球的金融亮点?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简称《通知》),内容共10条,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发布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可以说,《通知》发布对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发展、防范行业风险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再构了一道坚固制度屏障。
此前,对于互联网助贷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已发布了相应制度规范,比如2020年和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分别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义、适用范围、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使用、合作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主体责任,明确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等具体要求,并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为互联网贷款可持续发展勾画出了“法治框架”。
既然互联网助贷已有相应管理制度,为何此时还要发布《通知》?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增长,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相关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依托相对成熟的消费场景、交易客群、客户数据,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协助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互联网助贷业务存在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因而,为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有序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审时度势发布了该《通知》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通知》对之前发布的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章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意在补齐互联网助贷监管的短板,为互联网助贷业务安全发展撑起一片“蓝天”。那么,此次发布的《通知》都有哪些吸人眼球的亮点?从《通知》所有内容看,将绽放出五大金融奇光异彩:
首先,强化了总行集中管理责任,有利消除商业银行展业“各自为战”倾向。《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理指标,确保业务全流程由总行集中统筹管理,要求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与平台签约,合作机构必须由总行统一审核并纳入白名单,且名单需通过官网或App公示;并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权责对等的协议,细化风险分担机制,避免为了单纯追求合作而降低风控标准。这些要求明确了各商业银行总行的主体责任,使各总行把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以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统一发展规划和发展标准,避免政策出台后不同地区商业银行、不同职级商业银行在互联网助贷业务上缺乏统一“督导”而出现“各自为政”、最终导致互联网助贷业务出现无序混乱局面,尤其通过“违规连坐”机制,彻底杜绝“甩锅”现象,从而有效控制互联网助贷业务风险,推动行业从粗放扩张转向规范发展。
其次,明确合作机构准入要求,有利确保合作机构质量控制好风险源头。《通知》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设定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合作机构资质,防止风险外溢;并要求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同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审慎发展业务,避免盲目扩张,确保业务发展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这其实一方面就是要求商业银行严把第三方合作机构资质,从中选择资质合格的平台机构合作,避免为了盲目扩张展业规模而降低合作机构要求、导致合作平台良莠不齐现象发生,从源头上把控好助贷业务发展方向,将互联网助业务风险扼杀在“摇篮”里;最为重要的是压实银行需承担合作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连带责任,有助于遏制暴力催收、捆绑销售等乱象。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自身管理能力、自身资金实力来理性地发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将互联网助贷业务牢牢控制在风险可控范围,确保助贷业务健康安全,有效遏制互联网助贷业务中因外部合作机构介入过深可能引发的风险传导,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性。
再次,规范风险定价与成本管理,有利推动助贷业务的理性发展,避免陷入高利贷漩涡。《通知》强调业务定价需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及合理收益,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严禁为追求规模放松管理要求。最为令人瞩目的是,24%利率红线成焦点,《通知》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这实际就是对商业银行与助贷平台划定了成本费用的“红线”,这既能为助贷业务始终为实体经济以及居民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提供保障,杜绝“隐形收割”,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又能让助贷业务始终不掉入高利贷陷阱提供有效“护栏”;最为重要的是,避免盲目追求规模,确保贷款服务在覆盖风险的同时合理让利实体经济,能有效减轻实体企业和个人贷款负担,对促进我国经济进一步企稳复苏提供重要金融动能。
第四,细化了自主风控要求,有利促使商业银行开展助贷业务,切实把风险防控放在首位。《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需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与审批,强化了核心风控环节管理,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避免风控“空心化”和流于形式。这实际上是要求商业银行不能对合作平台风控评估“一合了之”,而是始终肩负对第三方合作平台风险的评估与把控责任,对于合作方过度扩张增信规模要加大监督与控制力度,避免合作机构过度增信产生外溢风险从而殃及商业银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有利督促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把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压实商业银行主体责任,要求其规范贷款定价、信息披露等环节,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规范个人信息使用和数据处理,确保贷款流程透明合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尤其强调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个人信息合法获取和使用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防止数据滥用,保护用户隐私。这些要求实际上将金融消费者可能遭受的权益侵害都设想得相当细致周到,这样可最大限度地引起商业银行以及助贷平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视,避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流于形式的现象发生,使金融消费者权益真正得到最大化保护。